📌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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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爭議審議訴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釋字第766號解釋─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請領
👨⚖【法領域】憲法第15、23、155條、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
聲請人之配偶於民國97年10月1日加入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99年6月23日死亡。聲請人依國民年金法第39條規定,向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人勞工保險局馬公勞保站(下稱「勞保局」)申請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付。嗣於101年1月30日始申請發給遺屬年金。勞保局以101年3月6日保國四字第D00000037469號函核定(下稱「核定處分」),自101年1月(即聲請人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遺屬年金。聲請人不服核定處分,認係因勞保局怠於告知申請遺屬年金事宜,以致遲誤,其遺屬年金應溯自99年7月,其符合申請條件時發給,勞保局應補發99年7月至100年12月止18個月每月3,000元之遺屬年金,乃循序申請爭議審議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後亦經歷審判決駁回。
✔關鍵字:#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生存權、#財產權
勞保爭議審議訴願 在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離婚配偶請求權立法草率貿進 製造社會問題/軍人年改緊鑼密鼓/地方釋憲最快五月提出】
#軍人年改山雨欲來
行政院院會今天可能通過軍人年改法案相關條文,以便儘快送進立法院審議,李來希說直到昨天他都還沒接到今天行政院要通過的內容是什麼,問了許多將領也不清楚,所有人接收到的資訊都是來自報章媒體傳出的片段式報導,資訊不足造成人心惶惶,「這是個號稱最會溝通的政府,會照顧軍人的政府嗎?」
李來希表示,退軍團體今日將邀集公教警消勞等團體代表一同召開大型會議,討論下一步行動。中華退警總會已如火如茶在各地串連抗爭,會在本月23.24日發起在立法院週邊的夜宿包圍行動。如果軍人年改方案沒有妥善處理,不排除會和警消或其他團體結合採取更大一波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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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釋憲快五月份提出
李來希昨日與花蓮縣長傅崑萁在花蓮縣政府會談如何協助年改釋憲案,傅崑萁表示會採三軌並行,一是協助公教人員進行復審和訴願,二是成立律師團進行訴訟,三是尋求釋憲推翻不公不義的立法,同時金門縣政府也主動表示會與花蓮同步聲請釋憲。
因為聽說公教人員新的行政處分可能會在五月份開始寄出,因此地方政府提出釋憲案,目前考量的時間點最快會落在五月間。
李來希明天會往金門拜會金門縣長,4/14下午兩點全國公務人員協會也將金門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舉辦「退休金救濟與釋憲說明會」,與縣長共同說明訴訟與釋憲協助方案,請金門的軍公教夥伴不要錯過這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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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配偶年金分請求權草率立法製社會問題
由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及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等人提案修過的公務員離婚配偶年金請求權,訂定結婚超過兩年,離婚配偶可依婚姻所占年資比率,要求1/2退休金,此規定引發公教人員反彈。
李來希說這是台灣有別於其他先進國家做的「超超前衛」立法,主導立法的人為了要遂行婦權主義,在特立獨行的立法氛圍下,用突襲的方式,透過少數女權主義者與一知半解的立委,沒有經過法條公開辯論,在暗室進行朝野協商會議,考試院及詮敍部幾乎沒有辯解的能力,就讓這個法條在立法院中定槌表決通過。
李來希嚴正指出,這個條文即使完成立法,也沒有執行的可能性,他不相信詮敍部及教育部有能力研擬出一個妥善沒有爭議的分配方式。
早在民國101年行政院勞委會便委託政大郭玲惠教授主持做出一份「勞退及勞保老年給付於離婚配偶間如何分配之法制度案」,李來希表示,他當時擔任評審召集人,研究案中建議採階段性立法實施,但是評估後仍認為窒礙難行,因此此案最後束之高閣。
沒想到今天公教法案修法,將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的條文列入,而且在沒有充分討論下便立法通過,李來希質疑,提案的委員如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真的有懂這法案嗎?
從離婚配偶的剩餘財產直接跳躍到年金分配請求, 這項立法讓退休財產的專屬與分配產生了矛盾。公教退撫屬於公法上的給付,剩餘財產則是民法概念,民法上的財產分配能不能直接去分配公法上的給付?將來產生爭端要對簿公堂時,是由行政法院受理,還是民事法院受理,這都是有爭議的。
李來希表示,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本就是個複雜的問題,涉及撫養權責任歸屬、婚姻存續期間的貢獻度及資產累積、親屬請求權等等,這都不是當事人或一個主管機關說了算,美日德等先進國家都將年金分配請求權規範在婚姻財產權法制內,而不是規定在年金法案中因此歐美等國都是透過家事法庭來裁定。台灣將年金養老給付併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將會遇到平均餘命及總所得不確定的問題,請問要如何分配?最後還是要透過協商或法院裁定。
李來希還說,在勞保勞退條例,以及公務員和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都明文規定,退休金是不得讓與、不得扣押、不得抵銷、不得供擔保,即便是法院判決都不得對退休所得執行,因為這是勞動者的專屬財產,目的是要維持勞動者的老年經濟生活安全。
#年金究竟是財產還是期待性利益?
#分配請求權必須在成就退休要件後才會產生,到時誰來通知離婚配偶何時提出請求?責任在誰?
請聽李來希深入淺出分析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權的複雜度,及執行困難度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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